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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院刑事裁判司法机关违法处理涉案财物国家赔偿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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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未经法院刑事裁判司法机关违法处理涉案财物国家赔偿问题探析

作者:江勇 万成兆

第一作者:江勇

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35-142

中文期刊名:法治研究

中文关键词:未经刑事审判;违法财物处置;国家赔偿;

摘要:司法实践中,未经法院刑事裁判,司法机关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引发的国家赔偿争议案件较多。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如何确认司法机关行为违法性和处理赔偿请求,成了国家赔偿审判的难点。本文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不同情形下此类刑事赔偿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认为,未经法院刑事裁判司法机关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审查应当在尊重刑事司法权的基础上予以适度审查,坚持违法归责和非法利益不予保护原则。当事人不仅对法律问题有争议,而且对事实问题也有争议的,法院赔偿委员会无权直接认定事实。法院在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责令赔偿义务机关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建议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或由法院对原刑事裁判作出释明,对涉案财物作出认定和处理。若纯粹是对涉案财物性质的法律判定而不是事实争议,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认定是否系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在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一审法院在二审终审后再对涉案财物作出的补充裁判,本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赔偿委员会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若查明涉案财物属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可以在国家赔偿决定书"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部分指出一审刑事补充裁定违法的同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查明不属于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国家赔偿决定书"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部分指出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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