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背景下商事表见代理的制度回应 被引量:2
The Response of the Commercial Apparent Agency in the Background of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中文题名:《民法总则》背景下商事表见代理的制度回应
作者:吴京辉 金恩雨
第一作者:吴京辉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108-118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商事表见代理;外观主义;风险归责;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49条确立的表见代理规则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民法总则》仍秉持一元模式的表见代理制度,无法满足民、商代理不同的价值诉求。较之民事代理,商事代理的代理权外观所具有的推定功能更为显著。权利外观的推定功能直接影响到“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并且基于外观主义、交易成本等方面的考量,商事表见代理应采“风险归责”的归责方式将法律之不利归于本人。据此,我国应构建二元模式的表见代理制度分别调整民、商事表见代理。
分类号:D913.1[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