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被引量:118
Qualitative research on the Cont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opyright Law
中文题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作者:王迁
第一作者:王迁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7
卷号:35
期号:5
起止页码:148-155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独创性;人工智能;机器学习;
摘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