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典当行能否成为集资类犯罪被害人
作者:陈增宝 蔡青希
第一作者:陈增宝
机构:[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华中师范大学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02-103
中文期刊名:中国审判
中文关键词:典当行;犯罪被害人;集资;同案被告人;有限责任;资金周转;湖州市;投资经营;
摘要:案情回放 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何雪峰在浙江省湖州市,以似或其开办的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随缘公司”)等名义,通过个人、公司相互担保或用随缘公司项目的有关房产、车库作抵押等形式,打着资金周转、投资经营的旗号,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头等方式发布集资信息,在公司出纳即同案被告人朱红阳的协助下先后向10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及湖州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州信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非法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94500余万元,造成损失累计人民币8400余万元。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