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谈谈对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第一作者:陆诚
机构:苏州第三律师事务所苏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1994
期号:9
起止页码:23-26
中文期刊名:律师世界
中文关键词:死者名誉;名誉权;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提起诉讼;侵害人;民事责任;社会公共利益;司法解释;法律上的人格;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侵害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其中因死者的名誉遭报害而引起的争议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已经死亡的人有没有名誉权?对死者名誉的损害,谁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这些问题,《民法通则》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拟对此谈些粗浅的认识。目前,在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主张已经死亡的公民也享有名誉权,他们认为,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某一个公民来说,其民事权利能力站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法律赋予公民的一些民事权利
分类号:D926.5[律师制度]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