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 被引量:19
“Peasants' Collective” or “Collec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Who Is the Owner of Collective Property——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ot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sk Identification
中文题名:“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
作者:于飞
第一作者:于飞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44-50
中文期刊名:财经法学
中文关键词: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
摘要: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进行投资,而只需以各种用益物权进行投资。经营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用益物权偿债,土地所有权不被波及。用益物权期限届满后,土地所有权基于弹力性恢复其完满状态,'农民集体'又可以设立各类用益物权,并再次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上设计,可望兼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市场主体化、农民生存保障不被根本破坏等多个价值目标。
分类号:D923.2[物权] 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