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胎儿利益民法保护初探
第一作者:张进科
机构:[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河北保定071000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7
起止页码:189-189
中文期刊名:职工法律天地:下
中文关键词:胎儿;民法;利益保护;
摘要:根据“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民法理论,胎儿在出生前并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但是,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在赠与、受遗赠等法律关系中作为受赠以及受遗赠的一方时,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但是这样的民法规定并不能满足现条件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作为生命的最初阶段,如果其利益不能够得到全面周到的保护,势必影响出生后自然人的利益。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