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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制/法治的自主性    

Autonomy of Local Legal System &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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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地方法制/法治的自主性

作者:程金华

第一作者:程金华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42-51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地方法制;地方法治;自主性;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律制度建设;宪法原则;中央政府;法治建设;

摘要:中国地方的法律制度建设,无论是务实的“地方法制”还是更加有想法的“地方法治”建设,都具有规范性含义,也就是地方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应当具备自主性权力,并且这种自主性权力应当受到,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尊重和保障。地方法制/法治建设的自主性权力不仅可以在现行“八二宪法”第三条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原则中找到规范性基础,也符合历代中国人追寻理想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价值追求。借用明代思想家顾炎武的说法,就是应当“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

分类号:D927[地方法制]

收录: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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