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监事会合规职责的制度内涵 被引量:1
The System Connotation of Compliance Responsibility of German Supervisory Board
中文题名:论德国监事会合规职责的制度内涵
第一作者:杨大可
机构:[1]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2]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年份:2019
卷号:30
期号:3
起止页码:114-124
中文期刊名: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监事会合规职责;制度内涵;监事会内部合规;
摘要:在德国企业的实践中,合规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监事会相应承担起若干与之相关的特定职责。《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企业设置合规管理体系、披露该体系的基本特征并为员工和第三人建立提示系统。监事会既有义务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组织义务并保障在内部合规的过程中对其实施监督,也应保证自身符合合规的各项要求。前者指监事会须对经营管理进行伴随性、支持性或形成性三个层次的监督;后者则关注监事会中利益冲突的披露和化解、监事会决议存在瑕疵时的处理方式、顾问合同的缔结以及监事之间的相互监督。
分类号:DF591[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