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依法监察与监察立法    

On Supervisionby Congress Law and Supervision Legislation

收藏

中文题名:论依法监察与监察立法

作者:秦前红 石泽华

第一作者:秦前红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9

卷号:34

期号:5

起止页码:40-48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依法监察;监察立法;监察法规;法律优越;法律保留;依法规监察;

摘要:我国监察立法工作应当以"依法监察"理论为根本指导。依法监察是监察法治原理的核心内容,其为监察立法工作依次提出了三大原则:"法律优越"、"法律保留"和"依法规(一般性规范)监察"。"法律优越"原则旨在形成监察在法下的监察良道,保证立法权相对于监察权的优越地位,其基本含义是"不抵触"。监察机关只是宪法实施机关、不是宪法监督机关;监察法规本身具备宪制合理性,但需符合特定程序和范围才有普遍拘束力,在《宪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制定监察法规之前,监察职权立法只能制定执行性规范。"法律保留"原则旨在厘清我国监察立法权限分配问题,要求某些法律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监察机关不得僭越,或非经授权不得补充或创制。监察立法至少有10项保留事项,其中关于监察机关处置职权中实体法相关事项、关于留置措施的事项和关于监察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事项等3类纳入绝对保留范畴。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于我国之适用空间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法规监察"原则要求作出减损权利或预设义务之具体监察行为时,须有明确的法规(一般性规范)之行为规范为依据,组织规范推导的授权不足为据。省级及以下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派出专员)无权制定"监察规章";"监察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内部规则只是监察机关的自我拘束,不是监察法规;同时明确监察解释之概念并厘清其与监察法规的关系。由此,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顺法律与监察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形成并完善国家监察规范体系。

分类号:DF314[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