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被保险人未选择指定治疗方式应否获得赔偿——对(2018)京04民终第165号案件的评析    

收藏

中文题名:被保险人未选择指定治疗方式应否获得赔偿——对(2018)京04民终第165号案件的评析

作者:潘红艳

第一作者:潘红艳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2]吉林大学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

年份:2020

期号:6

起止页码:16-20

中文期刊名:上海保险

中文关键词:被保险人;商业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疑难杂症;因病致贫;寿险公司;健康保障;投保人;

摘要:投保人出于对自己的健康保障考虑,选购了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万一患上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可以获得一份经济上的保障,不至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多少家庭因一人得重病而掏空全部家资,一夜致贫。尽管现在几乎人人都有医保,但是医保具有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低的特征,因此,需要商业健康保险。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