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官制度的立法构建——对监察官范围和任职条件的建议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upervising Officer System--Recommendations on the Scope and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of Supervising Officers
中文题名:我国监察官制度的立法构建——对监察官范围和任职条件的建议
第一作者:褚宸舸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陕西西安710063;[2]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陕西西安710021
年份:2020
期号:4
起止页码:15-24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监察官制度;监察官法;任职条件;监察人员;立法建议;
摘要:通过立法构建监察官制度是贯彻实施监察法的要求,也是监察官专业化的客观需要。通过监察官法确认监察官专业化的发展目标和基本框架,有利于推进监察官制度的法治化,促进监察官队伍高质量发展。针对中纪委监察官法(草案初稿)关于监察官范围和任职条件的规定,提出以下立法建议:"全员式"进入监察官序列的设计思路值得商榷。监察官属于特殊的监察人员,其范围应小于监察人员。监察人员也不同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适当放宽监察官任职的身份限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虽然不宜作为初任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之一,但是可在初任监察官考试时享有法律科目的免试或作为未来晋升时的考量因素。
分类号:DF01[立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