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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权限    

Management Authority of Estate Service Provider i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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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中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权限

作者:于飞

第一作者:于飞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20

期号:5

起止页码:17-25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物业服务人;管理权限;物业管理;

摘要:物业服务人系提供服务,但其又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这看似矛盾的现象需要一个妥当的解释,以厘清我国物业制度的基本架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可以为物的管理和人的管理,这是业主的物业管理。业主将物的管理中对共有部分的保存、维护内容,通过合同委托给物业服务人为之,这是物业服务人基于合同的物业服务。基于业主在人的管理上的天然不便,业主亦可将人的管理内容委托授权给物业服务人,从而形成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权限。为避免必要的对人管理委托授权出现缺失,该委托授权有法定与约定两种类型。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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