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的特殊性及标准 被引量:2
Judgment on Illegality of Environmental Crime:Environment Pollution as Example
中文题名: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的特殊性及标准
作者:苏永生
第一作者:苏永生
机构:[1]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年份:2021
期号:1
起止页码:100-107
中文期刊名:甘肃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非实质化;非价值化;非个别化;法规范违反说;
摘要: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实质判断,借助于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予以展开。但在环境犯罪领域,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均难以提供具有实质性的违法性根据,环境犯罪对人类利益侵犯的非直接性和环境伦理的难以感知性决定了环境犯罪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只能是法律规范,具有非实质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价值判断,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对文化规范的违反以及对社会关系的破坏等负价值。但就环境犯罪而言,环境的非价值评价性、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事实上的对立关系以及环境犯罪的法定犯性质,使得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不具有价值性,而具有非价值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个别判断,借助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轻微原则来完成。但在环境犯罪领域,难以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故不存在根据违法阻却事由的排除违法性的判断,环境犯罪的法定犯特点也不允许对环境犯罪根据轻微原则作出排除违法性的判断,所以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具有非个别化特点。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只能坚持法规范违反说。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