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低价利益型竞争损害的误读与澄清——由《〈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第二款引发的理论思考
Myths about Injury to Consumers Low Price Interest as a Competitive Harm:a Reflection on Article 17(2) of the Amendment Bill of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中文题名:侵害消费者低价利益型竞争损害的误读与澄清——由《〈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第二款引发的理论思考
作者:兰磊
第一作者:兰磊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年份:2022
期号:3
起止页码:43-59
中文期刊名:竞争政策研究
中文关键词: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价值;
摘要:对RPM持反对意见的论者经常以消费者享有低价利益而RPM损害此利益作为论据。但低价利益的含义模糊,论者使用的比较基准通常不具有可行性或可操作性,无法据此评估消费者的低价利益是否受损。即便承认消费者享有低价利益,也不意味着RPM因为损害此利益就构成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个综合概念。消费者具有多样化的正当需求,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其综合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消费者在评价商品的价值时综合考量价格要素和非价格要素。商品涨价可能伴随需求量的增长以及生产商利润的增加。这说明消费者未必认为价格上涨和生产商利润增加损害其利益。低价利益说的本质是否定非价格利益的正当性。这种态度不利于我国促进产业和消费结构“双升级”的政策实施。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