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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瞒重疾撤销婚的立法模式、立法理念与主要制度阐释    

Marriage of Concealment of Serious Illness:Model,Idea and Doctrinal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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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隐瞒重疾撤销婚的立法模式、立法理念与主要制度阐释

作者:高丰美

第一作者:高丰美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安710063

年份:2022

卷号:30

期号:3

起止页码:77-83

中文期刊名: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重疾撤销婚;婚姻欺诈;重大疾病;主动告知;行使期限;

摘要:《民法典》第1053条对疾病婚的立法采用限定模式,将欺诈婚的欺诈事项限定于重大疾病。疾病婚的立法理念从“禁止疾病”转变为“禁止欺诈”,以婚姻欺诈理论构建了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制度。重大疾病须在客观上是重大的欺诈事项,即严重影响婚姻关系本质的疾病。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应解释为主动告知,无需婚姻当事人另一方的询问。和一般受欺诈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相比,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权在行使期限上具有共同性和特殊性,即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但不受5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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