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The Competence of Plaintiff in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Focus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70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中文题名: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作者:李晓倩
第一作者:李晓倩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年份:2022
卷号:62
期号:5
起止页码:20-29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解释,须从文义出发,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获得妥适的结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为《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特别规定,“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不受起诉顺位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仅指向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原告资格的确定,须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的层级、“组织”的类型、“确定”的方式、“确定”的标准、“确定”的程序、资质的动态性等。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并无起诉顺位之别,三者为并列关系。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