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坠物致害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
Liability of the Realty Service Enterprise for Damage by Throwing Objects from Height
中文题名:高空抛坠物致害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一作者:潘杰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23
期号:31
起止页码:46-5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侵权人;追偿权;查明事实;侵权责任法;强制执行;适当补偿;过错责任;行业标准;
摘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进行修改和完善,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助于防范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统一裁判标准。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该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不是完全赔偿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将物业服务企业和具体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对于强制执行具体侵权人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未尽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具体侵权人不明情况下,违反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对具体侵权人两者都享有追偿权,但应优先考虑满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义务的具体内容,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可通过排除法和列举法予以明确,或者由相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加以明确。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