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投资的股权如何排除执行——韩某诉上海垦丰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Enforcement Exclusion of Equities Acquired during the Marriage:Han v.Shanghai Kenfeng Co.,Ltd.(Case of Dispute over the Objection to Enforcement)
中文题名:婚内投资的股权如何排除执行——韩某诉上海垦丰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作者:冯文生 郝晋琪
第一作者:冯文生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2]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三巡回法庭;[4]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23
期号:11
起止页码:127-137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股权;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并非以完全列举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类型的兜底规定做出限制。股权投资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除股权收益外,股权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另一方以确权公证书为据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认定该公证书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法律约束力。司法执行程序的特点决定司法执行机构审查的范围和强度均有别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形式审查与审判程序中的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股权登记不宜理解为司法确权的充要条件。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不可以未“经债权人认可”为由拒绝审查,也不宜要求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之外另行提起析产诉讼,以兼顾公平与效率,防止程序空转,促进纠纷一次性实质解决。涉及财产权益的执行行为异议之诉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但为实质化解纠纷,宜赋予审判组织以裁量权。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BDHX:【BDHX2020】;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