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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建构:如何指定与为何指定?——基于实体与程序交互实质性促进理论框架    

The Procedur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cy Administrator System-A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Substantial Promotion of Interaction Between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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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建构:如何指定与为何指定?——基于实体与程序交互实质性促进理论框架

作者:赵蕾

第一作者:赵蕾

机构:[1]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年份:2024

期号:1

起止页码:72-89

中文期刊名:经贸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遗产管理人;实体与程序交互;实质性促进;理论框架;程序建构;

摘要: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回应了《民法典》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不过尚未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建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建构按照“实体与程序交互—非讼程序—法律解释”三个维度架构理论框架,并遵循“如何指定—为何指定”逻辑进路展开。首先,针对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和第195条进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提起与裁判的规范解释;其次,通过实体与程序赋权明确遗产管理人的当事人资格以及诉讼程序与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程序衔接,完成遗产管理人制度程序建构的发展性作业;最后,提出迈向实体与程序交互实质性促进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体系化的观点。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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