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处罚根据——兼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 被引量:5
Punishment Basis for the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With Comments on Amendments XII made to the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under the Criminal Law
中文题名:行贿罪的处罚根据——兼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
作者:张明楷
第一作者:张明楷
机构:[1]清华大学谭兆
年份:2024
卷号:42
期号:2
起止页码:3-17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
中文关键词:行贿罪;保护法益;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
摘要:行贿罪与受贿罪同属贿赂罪,两罪的保护法益没有本质区别,但存在细微差异。法定刑的轻重并非仅由保护法益来决定,而是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受贿罪的法定刑应当重于行贿罪的法定刑。事实上,1997年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都对行贿罪规定了重于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刑除外),但《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司法解释遮蔽了此缺陷,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司法解释则彰显了此缺陷。刑事立法的缺陷需要司法解释克服,理想的刑事立法与理想的司法解释会形成良性循环。《刑法修正案(十二)》吸收了司法解释有关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部分规定,同时使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前三档法定刑相同;司法解释应当以枉法及其程度为重心规定贿赂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并且使受贿罪的处罚重于行贿罪。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