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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中立法与司法的关系重构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ry in the Dogmatic System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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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9月24日

中文题名:刑法体系中立法与司法的关系重构

作者:劳东燕

第一作者:劳东燕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24

卷号:42

期号:2

起止页码:54-66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法体系;刑法修改;刑法解释;刑事政策;功能主义;

摘要: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相贯通,开启了刑法体系功能化的发展趋势。这种功能化的趋势意在强化刑法体系的应变性,同时不至于弱化自主性的面向。在这样的体系构想中,需要重新审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传统的理论模式将立法与司法之间理解为“命令—服从”的等级关系,这种模式导致立法主导型的刑法体系,并相应采取形式解释论的立场。从我国近二十多年来刑法立法修正的情况与实质解释论的兴起来看,立法主导型的刑法体系与当代的现实状况不相契合。有必要按“边缘—中心”的模式来理解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并构建一种司法中心型的刑法体系。司法层面通过刑法解释的过程,一方面与立法协作来促进与实现体系的应变性,另一方面完成对立法进行制约的任务,立法论因而成为刑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必要从观念上改变对刑法适用的传统理解,刑法适用中必然包含刑法解释的环节;在新的解读模式下,需要对刑法解释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有助于刑法体系内部构建一种反思性的自我发展机制,并使之具备自我纠正的能力,体现法教义学所蕴含的批判性维度;与此同时,由于刑法解释不能超越法条的文义,并受制于立法的整体结构安排,故应肯定立法论批判的现实意义。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BDHX:【BDHX2023】;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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