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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同案件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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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再论合同案件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反思

作者:刘文勇

第一作者:刘文勇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94-101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合同履行地;诉请义务说;特征义务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摘要:《民诉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规则进行了统一,该条规定与《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大体一致。在《民诉法解释》第18条施行后,司法实践对合同案件的管辖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这一问题,诉请义务说试图进行回应,以提供一个简洁明晰且逻辑自洽的适用方案。通过与特征义务说的比较,诉请义务说实际上存在逻辑不自洽、适用上也不简洁等问题。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回归其根本——特征履行地规则。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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