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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擅允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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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债权人擅允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保证责任免除

作者:曹守晔

第一作者:曹守晔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1992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93-96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担保责任;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书面协议;保证责任;合同成立;责任免除;借款方;公路管理段;中国工商银行;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4号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豫法经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你院请示的案件中,南乐县公路管理段在借款方南乐县大华贸易公司与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南乐县支行1985年3月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担保单位栏内盖章,故对该合同中借款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但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不通知担保人,亦未征得担保人同意,于同年4月下旬达成书面协议,将还款日期延长1个月:这一变更,应视为成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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