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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两类法律形式的消长及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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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中国封建社会两类法律形式的消长及影响

作者:马小红

第一作者:马小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1993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73-78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封建社会后期;唐中期;九章律;法制体系;律学;法治实践;儒家化;晋律;决事比;可矜;

摘要: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稳定为特征,代代相沿,甚至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一脉相承.律与魏晋之后的令便属此类,我们姑且称之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另一类则以因时变通为特征,随王朝的不同,而有各自的名称、内容及体例.诸如科、比、格、故事、例等,我们权且称其为'变通的法律形式'.稳定的法律形式与变通的法律形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互为消长,发展演变,这种发展变化直接影响了封建法制的兴衰.

分类号:D9[法律]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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