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简称相同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作者:黄汇 谢申文
第一作者:黄汇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2]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94-9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上海精科;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仪器;在先权利;名称权;商业标识;商品来源;上海;
摘要:<正>■案号一审:(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769号二审:(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2号【案情】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科公司)系由上海光学仪器厂、上海分析仪器厂、上海雷磁仪器厂、上海天平仪器厂等15个单位于1988年3月合并成立,在业内知名度极高,通常被简称为精科公司、上海精科、精科。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43[商标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