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撤销案件规避国家赔偿监督的责任
Liability of Evading State Compensation Supervision by Cancelling the Case
中文题名:以撤销案件规避国家赔偿监督的责任
作者:江勇 杨世民
第一作者:江勇
机构:[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1
起止页码:38-4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毁坏公私财物;重大嫌疑分子;瑞安市;复议决定;国家赔偿法;同案犯罪嫌疑人;
摘要:【裁判要旨】赔偿义务机关对明显能够证明赔偿请求人不具有犯罪嫌疑的证据不予调查核实,此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撤销案件的,有规避国家赔偿监督之嫌,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委赔决定:(2015)浙温法委赔字第4号决定:(2017)浙委赔提1号赔偿请求人:陈韩洁。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