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范围之探讨 被引量:9
On the Public Credibility Principle on Ownership and the Range of Personal Property
中文题名: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范围之探讨
作者:魏盛礼
第一作者:魏盛礼
机构: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年份:2003
卷号:25
期号:6
起止页码:56-60
中文期刊名: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动产抵押权;可识别动产;担保法;动产范围;登记制度;可抵押动产;动产抵押制度;
摘要: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 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以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