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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法律社会学》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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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韦伯《法律社会学》论评

作者:张剑源

第一作者:张剑源

机构:[1]云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216-227

中文期刊名:政治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理性;命题;发展;西欧;资本主义;研究者;形式;普适性;

摘要:如果没有理解错,'形式理性法与西欧资本主义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始终是研究者所公认的,韦伯法律社会学思想中最具影响力和最具实践意义的学术命题。首先,从影响力上来说,这一命题使得'后韦伯时期'的研究者普遍相信,从'实质'到'形式'、从'非理性'到'理性',进而达致一种基于形式理性法的(具有普适性的)统治形态乃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欲求的;其次,从实践意义上来说,基于韦伯的论述,人们陶醉于'形式理性法'对西欧资本主义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并以此为基础深信形式理性法在任何时空环境下都应当是具有普适性,并具有法治意识形态领导权的。

分类号:D90-052-5[法律社会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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