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
作者:朱慈蕴
第一作者:朱慈蕴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4
年份:2004
卷号:21
期号:1
起止页码:17-21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股东责任;“公司资本充实”;债权人;公司法;法人人格;
摘要:众所周知,公司资本对公司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得以存续和正常运转的基本物质条件。营利性公司总是为一定目的之事业而设立,而若实现公司目的,离开资本便不可能。其次,公司作为资本企业,资本信用就是公司的生存之本。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是以其自有资本对外承担责任的。只有公司资本(确切地说,应该是公司净资产)才是公司债务的担保。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4848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