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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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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

作者:朱慈蕴

第一作者:朱慈蕴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4

年份:2004

卷号:21

期号:1

起止页码:17-21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股东责任;“公司资本充实”;债权人;公司法;法人人格;

摘要:众所周知,公司资本对公司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得以存续和正常运转的基本物质条件。营利性公司总是为一定目的之事业而设立,而若实现公司目的,离开资本便不可能。其次,公司作为资本企业,资本信用就是公司的生存之本。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是以其自有资本对外承担责任的。只有公司资本(确切地说,应该是公司净资产)才是公司债务的担保。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4848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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