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 被引量:18
Establishing the Doctrine of Ripenes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中文题名: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
作者:石佑启
第一作者:石佑启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04
期号:1
起止页码:62-67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中国;行政行为;“成熟原则”;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行政权;行政救济;成熟标准;
摘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成熟原则”;确立“成熟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以及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不利影响和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形成最后的决定,分别是判断“成熟性”的实质和形式标准。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