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涉外仲裁条款的解释
作者:赵秀文
第一作者:赵秀文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4
期号:2
起止页码:85-98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涉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当事人权益;法律适用;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国际商事合同;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法院所审理的一起涉外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了法院对涉外(国际)仲裁条款作出适当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权对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作出解释。在解释仲裁条款的过程中,关键的问题是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对此作出解释。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如何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项独立协议,在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解释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共同选择的法律,而此项法律与含有该仲裁条款的主合同的适用法律不一定相吻合。如果当事人未能对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作出约定,应当适用与该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即仲裁地法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解释。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4897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