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名设置及其客体的认定 被引量:4
The Charge and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Irregularities for Favoritism Non-transferring Criminal Cases
中文题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名设置及其客体的认定
作者:徐立 朱正余
第一作者:徐立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南科技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04
卷号:22
期号:5
起止页码:73-75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客体;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刑事司法职权;犯罪构成;犯罪认定;
摘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设置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刑法界对其客体有不同的认识,具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均不能准确揭示本罪的犯罪客体.要准确界定本罪的客体必须着眼于本罪直接客体的本质和特征的分析,并以本罪的不作为犯罪构成为基础,具体分析本罪的三大特点,进而准确界定本罪的犯罪客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义务和刑事司法职权.
分类号:D924.393[渎职罪] D920.0[理论]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