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的认定 被引量:2
Determination of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Irregularities for Favoritism Non-transferring Criminal Cases
中文题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的认定
作者:徐立 朱正余
第一作者:徐立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南科技大学,湖南,湘潭,41105;
年份:2004
卷号:22
期号:5
起止页码:76-79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犯罪认定;监察人员;
摘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但如何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法学界却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个人和组织中的有关人员;其次,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性质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学说予以判断;再次,监察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单纯的纪检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分类号:D924.393[渎职罪] D920.0[理论]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