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国外的身体检查制度
作者:瓮怡洁
第一作者:瓮怡洁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年份:2004
卷号:6
期号:3
起止页码:112-115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身体检查制度;国外;人权保障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公民权利;检察官;刑事程序;被检查人权利;
摘要:根据侵犯公民权利程度的不同,身体检查可以分为一般身体检查和重大身体检查两种.有权批准实施一般身体检查措施的可以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权批准实施重大身体检查措施的只能是法官.身体检查的对象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等.适用身体检查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实施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