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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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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法律意识因素的法哲学思考
青年政策的“促进性”:演进、分析与立法展望
法律史
宋代女性的土地权利保护
明日朝贡贸易视域下的宋素卿及其结局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私有财产的美国宪制叙事
互联网公共治理方式转型的行政行为法回应
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与教育法法典化
个人信息保护中独立监管机构的组织法构造
刑法学
刑事合规立法的实体法方案
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
刑罚适应性的确立与确证研究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定位与规范化构造--以刑民关系为切入点
民商法学
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
构建《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体系——从“照着讲”到“接着讲”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程序的建构路径
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引入路径
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诉讼法学
论董事、监事辞职难困境中的强制涤除登记之诉
执行时效的制度变革、规则适用与立法展望
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从混合型审查到分离型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论“利益衡量”视域下司法拍卖效力的问题、考量和路径
经济法学
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立法选择
论消费者评价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
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
国际法学
《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实证意义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数字的法律意义
论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化
国家安全学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法律意识因素的法哲学思考
杨海涛
摘要:
中华各民族成员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法律制度及其现象的认识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法律意识因素,其具有政治意识因素不可替代的独有价值与功能。基于宏观背景的动态考察可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法律意识因素遵循感性认识、知性观念、理性认识的思维演进规律,对应形成法律心理、法律观念与法律思想三个基本因素类型,并在循环往复的逻辑进路中协同发挥着对相应法律制度的指导与促进功能。在此法治功能的实现过程中,由于受到法律意识主体的理性所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工作还面临着目标阻力、功能侵蚀等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综合性的法治铸牢措施,促进提升法律意识因素的正效应,最大限度地抑制其负效应,以推动实现其应有的法治价值。
关键词: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法律意识因素
法律心理
法律观念
法律思想
论文出处:
《理论导刊》 2022年7期
青年政策的“促进性”:演进、分析与立法展望
苏晖阳
覃夫杰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青年政策一直具有“促进性”特征。基于对我国“促进性”青年政策演进过程的回顾分析,可以发现青年政策“促进性”特征的生效逻辑在于:其侧重于使用任意性、授权性、鼓励性规范,为政策受众指明方向、划定空间,引导政策受众自主发挥效能,从而促进青年事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促进性”青年政策还具有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体系化的动态表现和必然走向,因而能够助力青年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的构建完善。面对新时代青年工作的问题挑战,青年发展领域相关立法特别是“促进型立法”是我国青年政策格局继续发挥“促进性”特征的经验、优势的可行方案与可靠路径。青年发展领域的“促进法”将为青年法治保障体系带来新的发展,为党领导下的青年政策格局在新时代的继续完善带来丰富机遇。
关键词:
青年政策
政策法定化
促进型立法
青年发展促进法
青年优先发展
论文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2022年7期
宋代女性的土地权利保护
柴荣
摘要:
宋代女性土地权利主要来源于赠予或继承,宋代对女性土地权利的保护秉持重视实际效果的整体性法律理论,女性的土地权利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得到一定体现和保障。为了追求仁政、维护孝道,裁判者常常会突破律典规范的限制,对女性土地权利有诸多保护性体系化司法解释。宋代女性土地权利之所以能得到法律保护,主要在于其特殊的社会语境:家庭、劳动地位提高扩大了女性实际权利,孝道提升了女性尊长的法律地位,理学尚未对女性土地权利产生实际约束力。借鉴宋代女性土地权利保护整体性法律理论及体系化司法解释方法,有利于从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汲取给养,完善当下女性土地权利保护法律机制。
关键词:
中国传统法文化
整体性法律
司法解释
裁判者
宋代女性
约束力
社会语境
体系化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2年7期
明日朝贡贸易视域下的宋素卿及其结局
牛震宇
摘要:
明嘉靖二年(1523年),自日本前来朝贡的大内与细川使团先后到达浙江宁波,双方互争真伪,引发冲突。大内方追杀细川方使者,拒敌官军,掳走宁波卫指挥袁琎。这一事件国内学界称为“宁波争贡”,日本学界称为“宁波之乱”。事后未能脱逃的日人遭到羁押,细川方使臣宋素卿也在此列。嘉靖四年(1525年),宋素卿以谋判罪论死。多数文献的记载仅止于此,而《明世宗实录》《明史纪事本末》等称素卿即时就戮,《殊域周咨录》《明史》等则认为其瘐死狱中。
关键词:
细川
朝贡贸易
《明史》
明嘉靖
浙江宁波
殊域周咨录
脱逃
羁押
论文出处:
《史学月刊》 2022年7期
私有财产的美国宪制叙事
高鲁嘉
摘要:
作为美国宪制中的重要概念,私有财产的规范意涵并非固定与明确,但仍可尝试根据美国宪制结构与实践所秉承的财产观念,结合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发展,以一种动态且多元的视角去予以理解与把握。在美国宪制奠基时期,继受于英国的自由主义财产观,并受到美国宪制的共和主义色彩的浸染,美国宪制结构呈现出一种摇摆于公益与私益之间的混合财产观,其成为理解私有财产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观念。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私有财产又进一步表现出实定化与权能化趋向,对于其理解要借助于实定法规范与“权利束”理论。及至福利国家时代,为了进一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政府所给予的各种福利措施与许可资格等新兴的财富形式被冠以“新财产”之名,囊括进了私有财产的范围之中。
关键词:
私有财产
美国宪制
混合财产观
“权利束”理论
“新财产”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7期
互联网公共治理方式转型的行政行为法回应
陈可翔
摘要:
传统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方式经由主体与技术改造,正从倚重单向度的刚性监管、依赖人工和时空条件,向重视包容与效能、协商互动与技术应用等方向演变,但我国行政行为法对此回应阙如。互联网时代公域变迁引发的利益基础、权力结构变动和行政任务拓展等,迫切需要推动行政行为法功能的反思与调适。强制性行政方式的滥用及其对比例原则的僭越,协商型行政方式未跳脱“中心—边缘”结构,及技术化行政方式的规范缺位,暴露了行政行为法治系统与互联网公共治理实践的脱节。应通过推进强制性行政方式适用范围限缩及合比例规制,协商型行政方式类型化及合目的性调整,技术化行政方式的分类规范等路径,助推行政行为法完善发展,提升互联网公共治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关键词:
公共治理方式转型
行政行为法
强制性行政方式
协商型行政方式
技术化行政方式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与教育法法典化
劳凯声
摘要:
教育法定位问题论争历经30余年,至今未有定论。这表明论争不应拘泥于以往的思维定势,而须开创新的讨论范式。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公、私域的分化统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私法的二元区分,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运行,教育法的软法取向,等等,这些因素都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结构形态,决定教育法的定位。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导致了公域、私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产生,对教育的法律调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法部门,而具有了跨部门的性质。只有通过体系化才能提升教育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遵从度,使之真正成为由多元主体参与,以多种形式呈现的法律调整机制。教育法的体系化既可在传统的单行法立法过程中实现,也可以依托教育法法典化进行,无论采取何种理论立场和实践路径,体系化都是不可逾越的。唯一需要考量的是,如何选择才能更快、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法的体系化。
关键词:
教育法治
法律体系
教育法
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
教育法法典化
论文出处:
《教育研究》 2022年7期
个人信息保护中独立监管机构的组织法构造
张涛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政府监管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权的第三大支柱,与赋予信息主体权利、强化信息处理者义务同样重要。监管机构是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组织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对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职权、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仍然无法解决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行政组织模式面临的困境。由于“监管者与受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导致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再加上“条块分割”的组织关系,可能导致部门之间协作性不足,引发差异化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在现代规制国中盛行其道的独立监管机构,由于集专业主义、运行自治、政治绝缘、政策上的专业知识及灵活应对变动环境的特点于一身,能够更好地为个人信息保护权提供结构性支持,已经在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中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为了更好地落实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我国应当在未来设立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作为统一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并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其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基本职责、行政职权、监管措施和问责机制等内容。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独立监管机构
行政组织法
政府监管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7期
刑事合规立法的实体法方案
李本灿
摘要:
“刑事合规”是制度类型化、规范化的衍生概念,具有方法论意义,不容否定。实体法引介路径否定论建立在对刑事合规制度内涵、基础的误解之上,应当予以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之上,应慎重选择现有的立法方案。引入替代责任的观点是对刑事合规、单位犯罪制度的误读,应当予以否定。传统单位犯罪理论的问题可以通过二元模式之外的新组织体责任论加以解决。与二元模式相比,新组织体责任论更具合规推动、标准明确化以及体系稳定性维护等方面的理论优势。在关乎国民生命健康等重大法益的领域之外,应慎重设立单独的新型刑事合规义务。引入单位缓刑,丰富针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措施,提升罚金刑幅度,引入单位累犯等制度都是合适的立法方案。合规可以涵盖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时应避免重复评价。合规与自首系平行关系,定罪量刑时可同时适用。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实体法
立法方案
新组织体责任论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
于改之
摘要:
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是数据治理的基本目标。受数据赋权观念的影响,现行刑法采用了控制模式,重在禁止“获取”“泄漏”“窃取”数据的行为,并借此对滥用行为进行事前防范。控制模式忽视了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无法全面、有效保护数据法益,导致既无法有效维护数据安全,亦难以实现数据共享。旨在规制滥用行为的利用模式,是刑法数据治理模式调整的现实方向。利用模式可基于以下路径实现:刑法总则中设置专门条款,指导分则数据法益的解释;适当限制控制模式立法,发挥数据的独立价值;增加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弥补现行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缺憾;积极探索涉数据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避免因刑法介入过度而抑制数据共享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滥用行为
刑法总则
数据治理
数据共享
刑法介入
适当限制
利用模式
模式转换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2年7期
刑罚适应性的确立与确证研究
于阳
摘要:
适应性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性。现代法治社会必然也会遭遇适应性问题如何有效化解的现实瓶颈。延伸至刑罚适用领域,确定性和灵活性是其基本特性,适应性则是其核心特性。刑罚适应性的内涵是在刑事法治理念的支配下,通过有效消解确定性与灵活性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积极促进法律的适应性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个重要环节中有序而合理的实现。刑罚适应性的外延较为广泛,几乎囊括包括刑罚适用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面向。刑罚适应性同时能够协调诸如成本与效益、报应与预防、威慑性与宽和性、惩罚性与人道性、公正性与个别化等刑罚基本关系范畴。概言之,刑罚适应性概念的提出既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也基本满足刑罚本身对制度实践理性的价值追求。应当在刑罚论研究中提倡并践行刑罚适应性的理念、理论、制度及其相关命题。
关键词:
适应性
刑罚确定性
刑罚灵活性
刑罚适应性
刑事法治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定位与规范化构造--以刑民关系为切入点
房慧颖
摘要:
作为现代刑法的表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刑法的调控范围、价值取向、理论体系都有重要指导作用。然而,理论和实践层面对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甚至存在纰缪与偏差,因而需要对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规范化构造,明确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作用程度,还原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取向,使刑法谦抑性原则融合法律规则针对性、确定性、实操性的特征。对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规范化构造,需在厘清法域冲突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刑法与民法在违法性评价层面与利益保护范围划定层面的矛盾根源,在违法性评价层面,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但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依据。在利益保护范围划定层面,当刑法与民法保护利益重合时,对民法不予保护的利益,刑法也不得予以保护;当刑法与民法保护利益不重合时,应承认刑法保护利益的独立性。
关键词:
谦抑性原则
刑民关系
规范化构造
价值定位
法秩序统一
论文出处:
《学术月刊》 2022年7期
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
王利明
摘要:
自罗马法以来,传统大陆法国家财产法秉持物债二分、物必有体以及物权排他性的理念,这一理论框架难以有效解释虚拟世界中的数据权益。数据中包含了复杂的权益类型,各种权益呈现出一种网状结构,尤其是数据权益中常常包含个人信息权益,其与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分割性,难以通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分离理论来解释,否则会割裂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弱化对信息权利人的保护。因而有必要借鉴“权利束”理论作为数据权益的一种分析框架,依据该视角观察,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多项集合的“权利束”,无法简单地将其看作某一类单一的权利。在信息主体的权利与数据权利主体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数据的价值在于利用,只有利用才能产生价值,确认数据权益也要保障数据的有效利用。
关键词:
权利束
数据权益
无形财产
个人信息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构建《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体系——从“照着讲”到“接着讲”
王利明
摘要:
在《民法典》颁布后,应尽快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进入《民法典》时代后,需要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变,这就是说,应当以《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为依据构建民法学理论体系,以《民法典》的主线特征为准绳增进民法学体系的逻辑性,以《民法典》的内容特征作为民法学的研究重心,以《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等价值构建民法学价值体系,以《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为基础引领民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不断推动中国民法学的发展、繁荣,形成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学体系
民事权利
人文关怀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程序的建构路径
王琦
摘要:
股东失权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剥夺股东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系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在组织法层面的不利后果。股东失权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解除在商法规范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其程序设计应兼顾合同解除的基本程序和公司的团体性特征。合同解除的通知生效规则系保护相对人利益的重要机制,股东失权规则也应遵循通知到达相对人方能生效的基本要求。公司的团体性特征要求公司作出股东失权决定时应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形成有效的公司意思,以保证公司剥夺股东未出资股权的合法性。
关键词:
股东失权
合同解除
股东除名
合伙人除名
通知生效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7期
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引入路径
吴奕锋
摘要:
在我国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抗辩义务长期缺位,这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难题。这些难题的妥当解决有赖于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在我国法上的引入。就其引入而言,大部分学者所主张的强行法立法方案,构成对保险人主给付范围的强行扩张,在现实层面会引发保险市场风险,在理论层面则完全排除了无抗辩义务责任保险产品的未来发展空间,不应当被采纳。在现阶段,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引入应当选取“任意性规范+提示说明义务”的任意法模式:在立法定义中以有抗辩义务的责任保险作为该类有名合同的典型形态,但保留作出偏离立法规定之约定的可能。如果作出偏离立法规定之约定,则保险人需要承担特别的提示说明义务。其目标在于消灭信息不对称对投保人决策自由的影响,最终以市场竞争而非法律强制的逻辑解决我国责任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责任保险
抗辩义务
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提示说明义务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李晓宇
摘要:
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关键词:
赛博人
数字产品
开放式立法
作品中心主义
独创性
NFT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7期
论董事、监事辞职难困境中的强制涤除登记之诉
刘俊海
摘要:
一、司法强制涤除登记诉讼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漏洞的法律,有法律必有漏洞。公司法充实了实体规范,为裁判机构提供了较多的裁判大前提:民事诉诉法丰富了公司争讼的民事诉讼规则,但立法者并非先知先觉,无法对将来发生的公司争讼料事如神,规定得滴水不漏。
关键词:
民事诉讼规则
实体规范
诉讼实践
公司法
同案不同判
争讼
裁判机构
先知先觉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20期
执行时效的制度变革、规则适用与立法展望
孙超
摘要:
执行时效制度经数次修改完善,已基本实现了与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性整合,形成了两者二元并立、规则趋同的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中,亦应在探寻执行时效立法原意和规范目的的基础上,明确其适用范围、起算时点、中断事由、法律效力、时效利益放弃等应全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则,以实现时效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诉讼法与执行法的有机衔接。另外在立法论上,应以此次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为契机,适当延长执行时效期间,设置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审理时效抗辩,以进一步提升时效制度整体的体系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
执行时效
诉讼时效
体系整合
民事强制执行法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7期
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从混合型审查到分离型审查
陈如超
摘要:
在制度层面,刑事司法建构了电子证据的混合型审查模式。电子证据混合型审查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审查对象的一体化、审查内容的单一化与审查方式的一步化。电子数据的无耗再生性,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双重载体(即电子数据与存储介质)完全分离;而“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取证原则,又决定了直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依然是侦查机关当前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刑事司法需要根据电子证据的独特结构与证据审查的一般法理,重塑更加精密化、科学化的分离型审查模式及其审查规则,即法官应当分步审查存储介质、电子数据与数据内容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当然,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还需要不断完善侦查机关的取证措施及其制度约束机制,以及强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法官、控辩双方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辅助功能。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
数据内容
混合型审查
分离型审查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7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肖建国
丁金钰
摘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法院通过司法程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实践表明,申请人“证据不足”是制约保护令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而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尚处于规范真空地带,是保护令运行实效不佳的根源。以非讼程序法理构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原则和证据规则,符合保护令“防胜于治”的目标和快速裁判的实践需求。针对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可通过降低申请证据资格门槛、加大职权调查力度等手段纾解受害人证据短缺的“燃眉之急”。保护令对事实真实性的要求不宜过高,申请证据的证明标准原则上适用优势盖然性标准,但需预留法官对证明标准的自由裁量空间,允许对禁止型保护令和作为型保护令作出必要的动态调整。
关键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
非讼程序
职权探知
证明标准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7期
论“利益衡量”视域下司法拍卖效力的问题、考量和路径
赵奇
摘要:
司法拍卖效力是对执行拍卖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对执行法院、当事人、买受人及案外人均产生强制拘束力,关系到司法拍卖制度的程序和规则构建。司法拍卖虽然在本质上属于公法上的法律行为,但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特点,程序与实体法律关系交叉适用,各方利益深度交织,过度保障任何一方利益都不符合司法拍卖效力的价值追求,法院需要结合司法拍卖的性质和目的,综合衡量司法公信力、社会公共利益、各方私人利益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兼顾权利保障和善意平等的双重价值取向,秉承“依申请”与“依职权”并行的效力审查原则,为维护司法拍卖效力提供正当性基础。
关键词:
司法拍卖效力
利益衡量
权利保障
善意平等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7期
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立法选择
陈海萍
摘要:
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目的是减少和消除生理期特殊困难。女职工特殊权益概念的提出,为该项保护的立法形成提供了基本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依据。国家任务论逻辑下的初期保护转为生产与保护并重的历史路径,并被行政保护所采纳,由法律确定为以“用工单位责任”为核心的“生理期受特殊保护”劳动保障制度。但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存在用工单位侵权责任瑕疵、缩减特殊权益范围,及保护不足或过度等合法性危机。厘清“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国家保护目标,全面理解“生理期特殊权益”的规范内涵,重新梳理“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保护层级和内容,为国家和法律充分有效履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赋予社会给付权功能,提供了宪法价值与逻辑。由此,审慎权衡劳资双方利益并修正现有生理期特殊劳动保障制度,确立生理假与健康权保障立法条款,及其他充分有效配套保护义务,将是未来修法的期待。
关键词:
女职工生理期特殊权益
用工单位责任
社会给付义务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论消费者评价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
李超
李超
摘要:
消费者评价数据是由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共同贡献形成的公开型原始数据,利益格局较为复杂。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经营者的基础性资源,平台经营者可控制消费者评价数据收集至使用的全过程,应承认平台经营者享有财产利益,并优先采用法益模式进行保护。消费者评价数据既是消费者表达自由的延伸,又是助推消费者决策和公权干预的重要工具,但消费者对其通常不享有财产利益,且难以控制,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消费者评价信息传播的需要,宜赋予消费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声誉的重要载体,平台内经营者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现行法律制度不足以对其提供保护。出于避免“锁定效应”和应对“冷启动”问题的需要,亦宜赋予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
关键词:
消费者评价数据
财产利益
表达自由
数据可携带权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7期
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张忠民
摘要:
气候变化诉讼在学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与气候变化应对关联的诉讼;狭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直接提出应对气候变化诉求的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汇交易诉讼、能源替代诉讼等气候变化应对的关联诉讼,也出现了“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前者数量多、涉及案由众多;后者数量少且审理艰难,本质原因在于现有的环境诉讼模式无法为此类新型案件提供坚实支撑。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理论派生、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专门救济环境公益、应对环境风险,是现有环境司法框架内与“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最为匹配的方式。构建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一方面应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扩展其适用范围、界定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优化预防性责任的承担方式,另一方面应完善专门的气候变化诉讼案由规定、研究相应的诉讼规则。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利益
环境风险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
谢鸿飞
摘要:
迄今为止,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之诉在国际上尚无成功先例,尤其是损害赔偿之诉。气候变化侵权并非环境污染行为,但可能构成生态破坏行为。其责任成立面临受害人与加害人的确定、排放者的注意义务、排放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重大法律技术障碍,但通过革新侵权法理论(如运用公司社会责任和类推危险责任)可确定碳排放者违反了注意义务,诉诸气候科学的归因研究成果和风险显著增加可判定因果关系理论,且通过比例责任可合理分配碳排放者的侵权责任。气候侵权的责任方式以预防性方式为主,并可使用责令采用新技术等责任方式。在国际社会达成相关共识之前,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政治和经济特性决定了它几乎不可能为各国司法承认。设立补偿基金和提起公法诉讼等可扩大对气候变化受害人的救济。
关键词:
气候变化
碳排放行为
气候诉讼
气候变化侵权
气候正义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实证意义
杜群
摘要:
广义气候变化诉讼实践在实体法上“助产”《巴黎协定》等气候变化国际法规则,后者也“反哺”着前者。《巴黎协定》为气候变化诉讼铺设了实证逻辑基础,其温控量化目标条款明确了气候变化诉讼客体,其国家自主贡献规则化解了政治问题的分权原则。《巴黎协定》展现出的实体法规范功能——拓展气候变化法律依据和气候变化因果关系原则的既定化,推动了2015年以后气候变化诉讼向核心主题实证嬗变。我国应依循公法、私法和交叉协同三条路径发展狭义气候变化诉讼。
关键词:
全球气候治理
气候变化诉讼
《巴黎协定》
实证逻辑
国家自主贡献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数字的法律意义
何柏生
摘要:
数字是解释法律现象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它能给法律文化带来新的解读视角。早期的法律文化充满了神秘数字,许多法律制度的形成都与数字有关。而在司法过程中,众多的证据,在司法人员心目中都变成了不同的数字,对案件的判定变成了对数字的加减。由于数字化带来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所以,数字正义有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数字民主开启了民主的新形式,挑战了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大数据中的“数据”既包括数字也包括符号、文字、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这些数字以外的数据也是可以计算数据量的,而数据量就是数字。在大数据时代,需要开放法律数据,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要挖掘法律数据的潜在价值,把昔日无用的法律数据转变为有用的法律数据。在数字时代,量化方法越来越多,从前一些不可量化的法律现象现在变得可以量化,预示着数字时代许多法律问题将会顺利解决。
关键词:
数字
大数据
数字正义
数字民主
法律意义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论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化
段厚省
屠琳舒
摘要:
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已历经数年,“网上案件网上审”的初期功能也已基本实现。随着全国法院信息化的推进和在线诉讼的普及,互联网法院由此开始面临转型升级与功能进化的压力。未来可赋予互联网法院专门法院的地位,同时对专门法院的内涵进行扩张解释,纳入功能专门化类型,将互联网法院界定为专门探索法院。此举可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的积极作用,化解改革创新与法律系统稳定性之间的张力,遏制各地各级各类法院偏离审判业务的创新冲动对法律系统稳定国民行为预期之功能的破坏,谨慎实现法律系统的自我再生产。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在线诉讼
专门化
探索功能
组织架构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7期
立格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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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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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法律意识因素的法哲学思考
青年政策的“促进性”:演进、分析与立法展望
法律史
宋代女性的土地权利保护
明日朝贡贸易视域下的宋素卿及其结局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私有财产的美国宪制叙事
互联网公共治理方式转型的行政行为法回应
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与教育法法典化
个人信息保护中独立监管机构的组织法构造
刑法学
刑事合规立法的实体法方案
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
刑罚适应性的确立与确证研究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定位与规范化构造--以刑民关系为切入点
民商法学
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
构建《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体系——从“照着讲”到“接着讲”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程序的建构路径
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引入路径
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诉讼法学
论董事、监事辞职难困境中的强制涤除登记之诉
执行时效的制度变革、规则适用与立法展望
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从混合型审查到分离型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论“利益衡量”视域下司法拍卖效力的问题、考量和路径
经济法学
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立法选择
论消费者评价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
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
国际法学
《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实证意义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数字的法律意义
论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化
国家安全学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法律意识因素的法哲学思考
杨海涛
摘要:
中华各民族成员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法律制度及其现象的认识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法律意识因素,其具有政治意识因素不可替代的独有价值与功能。基于宏观背景的动态考察可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法律意识因素遵循感性认识、知性观念、理性认识的思维演进规律,对应形成法律心理、法律观念与法律思想三个基本因素类型,并在循环往复的逻辑进路中协同发挥着对相应法律制度的指导与促进功能。在此法治功能的实现过程中,由于受到法律意识主体的理性所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工作还面临着目标阻力、功能侵蚀等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综合性的法治铸牢措施,促进提升法律意识因素的正效应,最大限度地抑制其负效应,以推动实现其应有的法治价值。
关键词: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法律意识因素
法律心理
法律观念
法律思想
论文出处:
《理论导刊》 2022年7期
青年政策的“促进性”:演进、分析与立法展望
苏晖阳
覃夫杰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青年政策一直具有“促进性”特征。基于对我国“促进性”青年政策演进过程的回顾分析,可以发现青年政策“促进性”特征的生效逻辑在于:其侧重于使用任意性、授权性、鼓励性规范,为政策受众指明方向、划定空间,引导政策受众自主发挥效能,从而促进青年事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促进性”青年政策还具有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体系化的动态表现和必然走向,因而能够助力青年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的构建完善。面对新时代青年工作的问题挑战,青年发展领域相关立法特别是“促进型立法”是我国青年政策格局继续发挥“促进性”特征的经验、优势的可行方案与可靠路径。青年发展领域的“促进法”将为青年法治保障体系带来新的发展,为党领导下的青年政策格局在新时代的继续完善带来丰富机遇。
关键词:
青年政策
政策法定化
促进型立法
青年发展促进法
青年优先发展
论文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2022年7期
宋代女性的土地权利保护
柴荣
摘要:
宋代女性土地权利主要来源于赠予或继承,宋代对女性土地权利的保护秉持重视实际效果的整体性法律理论,女性的土地权利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得到一定体现和保障。为了追求仁政、维护孝道,裁判者常常会突破律典规范的限制,对女性土地权利有诸多保护性体系化司法解释。宋代女性土地权利之所以能得到法律保护,主要在于其特殊的社会语境:家庭、劳动地位提高扩大了女性实际权利,孝道提升了女性尊长的法律地位,理学尚未对女性土地权利产生实际约束力。借鉴宋代女性土地权利保护整体性法律理论及体系化司法解释方法,有利于从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汲取给养,完善当下女性土地权利保护法律机制。
关键词:
中国传统法文化
整体性法律
司法解释
裁判者
宋代女性
约束力
社会语境
体系化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2年7期
明日朝贡贸易视域下的宋素卿及其结局
牛震宇
摘要:
明嘉靖二年(1523年),自日本前来朝贡的大内与细川使团先后到达浙江宁波,双方互争真伪,引发冲突。大内方追杀细川方使者,拒敌官军,掳走宁波卫指挥袁琎。这一事件国内学界称为“宁波争贡”,日本学界称为“宁波之乱”。事后未能脱逃的日人遭到羁押,细川方使臣宋素卿也在此列。嘉靖四年(1525年),宋素卿以谋判罪论死。多数文献的记载仅止于此,而《明世宗实录》《明史纪事本末》等称素卿即时就戮,《殊域周咨录》《明史》等则认为其瘐死狱中。
关键词:
细川
朝贡贸易
《明史》
明嘉靖
浙江宁波
殊域周咨录
脱逃
羁押
论文出处:
《史学月刊》 2022年7期
私有财产的美国宪制叙事
高鲁嘉
摘要:
作为美国宪制中的重要概念,私有财产的规范意涵并非固定与明确,但仍可尝试根据美国宪制结构与实践所秉承的财产观念,结合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发展,以一种动态且多元的视角去予以理解与把握。在美国宪制奠基时期,继受于英国的自由主义财产观,并受到美国宪制的共和主义色彩的浸染,美国宪制结构呈现出一种摇摆于公益与私益之间的混合财产观,其成为理解私有财产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观念。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私有财产又进一步表现出实定化与权能化趋向,对于其理解要借助于实定法规范与“权利束”理论。及至福利国家时代,为了进一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政府所给予的各种福利措施与许可资格等新兴的财富形式被冠以“新财产”之名,囊括进了私有财产的范围之中。
关键词:
私有财产
美国宪制
混合财产观
“权利束”理论
“新财产”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7期
互联网公共治理方式转型的行政行为法回应
陈可翔
摘要:
传统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方式经由主体与技术改造,正从倚重单向度的刚性监管、依赖人工和时空条件,向重视包容与效能、协商互动与技术应用等方向演变,但我国行政行为法对此回应阙如。互联网时代公域变迁引发的利益基础、权力结构变动和行政任务拓展等,迫切需要推动行政行为法功能的反思与调适。强制性行政方式的滥用及其对比例原则的僭越,协商型行政方式未跳脱“中心—边缘”结构,及技术化行政方式的规范缺位,暴露了行政行为法治系统与互联网公共治理实践的脱节。应通过推进强制性行政方式适用范围限缩及合比例规制,协商型行政方式类型化及合目的性调整,技术化行政方式的分类规范等路径,助推行政行为法完善发展,提升互联网公共治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关键词:
公共治理方式转型
行政行为法
强制性行政方式
协商型行政方式
技术化行政方式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与教育法法典化
劳凯声
摘要:
教育法定位问题论争历经30余年,至今未有定论。这表明论争不应拘泥于以往的思维定势,而须开创新的讨论范式。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公、私域的分化统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私法的二元区分,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运行,教育法的软法取向,等等,这些因素都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结构形态,决定教育法的定位。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导致了公域、私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产生,对教育的法律调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法部门,而具有了跨部门的性质。只有通过体系化才能提升教育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遵从度,使之真正成为由多元主体参与,以多种形式呈现的法律调整机制。教育法的体系化既可在传统的单行法立法过程中实现,也可以依托教育法法典化进行,无论采取何种理论立场和实践路径,体系化都是不可逾越的。唯一需要考量的是,如何选择才能更快、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法的体系化。
关键词:
教育法治
法律体系
教育法
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
教育法法典化
论文出处:
《教育研究》 2022年7期
个人信息保护中独立监管机构的组织法构造
张涛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政府监管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权的第三大支柱,与赋予信息主体权利、强化信息处理者义务同样重要。监管机构是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组织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对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职权、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仍然无法解决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行政组织模式面临的困境。由于“监管者与受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导致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再加上“条块分割”的组织关系,可能导致部门之间协作性不足,引发差异化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在现代规制国中盛行其道的独立监管机构,由于集专业主义、运行自治、政治绝缘、政策上的专业知识及灵活应对变动环境的特点于一身,能够更好地为个人信息保护权提供结构性支持,已经在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中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为了更好地落实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我国应当在未来设立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作为统一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并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其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基本职责、行政职权、监管措施和问责机制等内容。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独立监管机构
行政组织法
政府监管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7期
刑事合规立法的实体法方案
李本灿
摘要:
“刑事合规”是制度类型化、规范化的衍生概念,具有方法论意义,不容否定。实体法引介路径否定论建立在对刑事合规制度内涵、基础的误解之上,应当予以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之上,应慎重选择现有的立法方案。引入替代责任的观点是对刑事合规、单位犯罪制度的误读,应当予以否定。传统单位犯罪理论的问题可以通过二元模式之外的新组织体责任论加以解决。与二元模式相比,新组织体责任论更具合规推动、标准明确化以及体系稳定性维护等方面的理论优势。在关乎国民生命健康等重大法益的领域之外,应慎重设立单独的新型刑事合规义务。引入单位缓刑,丰富针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措施,提升罚金刑幅度,引入单位累犯等制度都是合适的立法方案。合规可以涵盖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时应避免重复评价。合规与自首系平行关系,定罪量刑时可同时适用。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实体法
立法方案
新组织体责任论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
于改之
摘要:
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是数据治理的基本目标。受数据赋权观念的影响,现行刑法采用了控制模式,重在禁止“获取”“泄漏”“窃取”数据的行为,并借此对滥用行为进行事前防范。控制模式忽视了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无法全面、有效保护数据法益,导致既无法有效维护数据安全,亦难以实现数据共享。旨在规制滥用行为的利用模式,是刑法数据治理模式调整的现实方向。利用模式可基于以下路径实现:刑法总则中设置专门条款,指导分则数据法益的解释;适当限制控制模式立法,发挥数据的独立价值;增加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弥补现行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缺憾;积极探索涉数据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避免因刑法介入过度而抑制数据共享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滥用行为
刑法总则
数据治理
数据共享
刑法介入
适当限制
利用模式
模式转换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2年7期
刑罚适应性的确立与确证研究
于阳
摘要:
适应性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性。现代法治社会必然也会遭遇适应性问题如何有效化解的现实瓶颈。延伸至刑罚适用领域,确定性和灵活性是其基本特性,适应性则是其核心特性。刑罚适应性的内涵是在刑事法治理念的支配下,通过有效消解确定性与灵活性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积极促进法律的适应性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个重要环节中有序而合理的实现。刑罚适应性的外延较为广泛,几乎囊括包括刑罚适用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面向。刑罚适应性同时能够协调诸如成本与效益、报应与预防、威慑性与宽和性、惩罚性与人道性、公正性与个别化等刑罚基本关系范畴。概言之,刑罚适应性概念的提出既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也基本满足刑罚本身对制度实践理性的价值追求。应当在刑罚论研究中提倡并践行刑罚适应性的理念、理论、制度及其相关命题。
关键词:
适应性
刑罚确定性
刑罚灵活性
刑罚适应性
刑事法治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定位与规范化构造--以刑民关系为切入点
房慧颖
摘要:
作为现代刑法的表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刑法的调控范围、价值取向、理论体系都有重要指导作用。然而,理论和实践层面对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甚至存在纰缪与偏差,因而需要对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规范化构造,明确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作用程度,还原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取向,使刑法谦抑性原则融合法律规则针对性、确定性、实操性的特征。对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规范化构造,需在厘清法域冲突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刑法与民法在违法性评价层面与利益保护范围划定层面的矛盾根源,在违法性评价层面,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但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依据。在利益保护范围划定层面,当刑法与民法保护利益重合时,对民法不予保护的利益,刑法也不得予以保护;当刑法与民法保护利益不重合时,应承认刑法保护利益的独立性。
关键词:
谦抑性原则
刑民关系
规范化构造
价值定位
法秩序统一
论文出处:
《学术月刊》 2022年7期
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
王利明
摘要:
自罗马法以来,传统大陆法国家财产法秉持物债二分、物必有体以及物权排他性的理念,这一理论框架难以有效解释虚拟世界中的数据权益。数据中包含了复杂的权益类型,各种权益呈现出一种网状结构,尤其是数据权益中常常包含个人信息权益,其与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分割性,难以通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分离理论来解释,否则会割裂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弱化对信息权利人的保护。因而有必要借鉴“权利束”理论作为数据权益的一种分析框架,依据该视角观察,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多项集合的“权利束”,无法简单地将其看作某一类单一的权利。在信息主体的权利与数据权利主体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数据的价值在于利用,只有利用才能产生价值,确认数据权益也要保障数据的有效利用。
关键词:
权利束
数据权益
无形财产
个人信息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构建《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体系——从“照着讲”到“接着讲”
王利明
摘要:
在《民法典》颁布后,应尽快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进入《民法典》时代后,需要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变,这就是说,应当以《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为依据构建民法学理论体系,以《民法典》的主线特征为准绳增进民法学体系的逻辑性,以《民法典》的内容特征作为民法学的研究重心,以《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等价值构建民法学价值体系,以《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为基础引领民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不断推动中国民法学的发展、繁荣,形成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学体系
民事权利
人文关怀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程序的建构路径
王琦
摘要:
股东失权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剥夺股东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系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在组织法层面的不利后果。股东失权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解除在商法规范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其程序设计应兼顾合同解除的基本程序和公司的团体性特征。合同解除的通知生效规则系保护相对人利益的重要机制,股东失权规则也应遵循通知到达相对人方能生效的基本要求。公司的团体性特征要求公司作出股东失权决定时应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形成有效的公司意思,以保证公司剥夺股东未出资股权的合法性。
关键词:
股东失权
合同解除
股东除名
合伙人除名
通知生效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7期
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引入路径
吴奕锋
摘要:
在我国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抗辩义务长期缺位,这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难题。这些难题的妥当解决有赖于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在我国法上的引入。就其引入而言,大部分学者所主张的强行法立法方案,构成对保险人主给付范围的强行扩张,在现实层面会引发保险市场风险,在理论层面则完全排除了无抗辩义务责任保险产品的未来发展空间,不应当被采纳。在现阶段,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引入应当选取“任意性规范+提示说明义务”的任意法模式:在立法定义中以有抗辩义务的责任保险作为该类有名合同的典型形态,但保留作出偏离立法规定之约定的可能。如果作出偏离立法规定之约定,则保险人需要承担特别的提示说明义务。其目标在于消灭信息不对称对投保人决策自由的影响,最终以市场竞争而非法律强制的逻辑解决我国责任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责任保险
抗辩义务
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提示说明义务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李晓宇
摘要:
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关键词:
赛博人
数字产品
开放式立法
作品中心主义
独创性
NFT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7期
论董事、监事辞职难困境中的强制涤除登记之诉
刘俊海
摘要:
一、司法强制涤除登记诉讼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漏洞的法律,有法律必有漏洞。公司法充实了实体规范,为裁判机构提供了较多的裁判大前提:民事诉诉法丰富了公司争讼的民事诉讼规则,但立法者并非先知先觉,无法对将来发生的公司争讼料事如神,规定得滴水不漏。
关键词:
民事诉讼规则
实体规范
诉讼实践
公司法
同案不同判
争讼
裁判机构
先知先觉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20期
执行时效的制度变革、规则适用与立法展望
孙超
摘要:
执行时效制度经数次修改完善,已基本实现了与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性整合,形成了两者二元并立、规则趋同的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中,亦应在探寻执行时效立法原意和规范目的的基础上,明确其适用范围、起算时点、中断事由、法律效力、时效利益放弃等应全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则,以实现时效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诉讼法与执行法的有机衔接。另外在立法论上,应以此次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为契机,适当延长执行时效期间,设置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审理时效抗辩,以进一步提升时效制度整体的体系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
执行时效
诉讼时效
体系整合
民事强制执行法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7期
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从混合型审查到分离型审查
陈如超
摘要:
在制度层面,刑事司法建构了电子证据的混合型审查模式。电子证据混合型审查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审查对象的一体化、审查内容的单一化与审查方式的一步化。电子数据的无耗再生性,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双重载体(即电子数据与存储介质)完全分离;而“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取证原则,又决定了直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依然是侦查机关当前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刑事司法需要根据电子证据的独特结构与证据审查的一般法理,重塑更加精密化、科学化的分离型审查模式及其审查规则,即法官应当分步审查存储介质、电子数据与数据内容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当然,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还需要不断完善侦查机关的取证措施及其制度约束机制,以及强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法官、控辩双方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辅助功能。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
数据内容
混合型审查
分离型审查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7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肖建国
丁金钰
摘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法院通过司法程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实践表明,申请人“证据不足”是制约保护令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而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尚处于规范真空地带,是保护令运行实效不佳的根源。以非讼程序法理构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原则和证据规则,符合保护令“防胜于治”的目标和快速裁判的实践需求。针对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可通过降低申请证据资格门槛、加大职权调查力度等手段纾解受害人证据短缺的“燃眉之急”。保护令对事实真实性的要求不宜过高,申请证据的证明标准原则上适用优势盖然性标准,但需预留法官对证明标准的自由裁量空间,允许对禁止型保护令和作为型保护令作出必要的动态调整。
关键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
非讼程序
职权探知
证明标准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7期
论“利益衡量”视域下司法拍卖效力的问题、考量和路径
赵奇
摘要:
司法拍卖效力是对执行拍卖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对执行法院、当事人、买受人及案外人均产生强制拘束力,关系到司法拍卖制度的程序和规则构建。司法拍卖虽然在本质上属于公法上的法律行为,但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特点,程序与实体法律关系交叉适用,各方利益深度交织,过度保障任何一方利益都不符合司法拍卖效力的价值追求,法院需要结合司法拍卖的性质和目的,综合衡量司法公信力、社会公共利益、各方私人利益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兼顾权利保障和善意平等的双重价值取向,秉承“依申请”与“依职权”并行的效力审查原则,为维护司法拍卖效力提供正当性基础。
关键词:
司法拍卖效力
利益衡量
权利保障
善意平等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7期
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立法选择
陈海萍
摘要:
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目的是减少和消除生理期特殊困难。女职工特殊权益概念的提出,为该项保护的立法形成提供了基本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依据。国家任务论逻辑下的初期保护转为生产与保护并重的历史路径,并被行政保护所采纳,由法律确定为以“用工单位责任”为核心的“生理期受特殊保护”劳动保障制度。但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存在用工单位侵权责任瑕疵、缩减特殊权益范围,及保护不足或过度等合法性危机。厘清“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国家保护目标,全面理解“生理期特殊权益”的规范内涵,重新梳理“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保护层级和内容,为国家和法律充分有效履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赋予社会给付权功能,提供了宪法价值与逻辑。由此,审慎权衡劳资双方利益并修正现有生理期特殊劳动保障制度,确立生理假与健康权保障立法条款,及其他充分有效配套保护义务,将是未来修法的期待。
关键词:
女职工生理期特殊权益
用工单位责任
社会给付义务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论消费者评价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
李超
李超
摘要:
消费者评价数据是由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共同贡献形成的公开型原始数据,利益格局较为复杂。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经营者的基础性资源,平台经营者可控制消费者评价数据收集至使用的全过程,应承认平台经营者享有财产利益,并优先采用法益模式进行保护。消费者评价数据既是消费者表达自由的延伸,又是助推消费者决策和公权干预的重要工具,但消费者对其通常不享有财产利益,且难以控制,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消费者评价信息传播的需要,宜赋予消费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声誉的重要载体,平台内经营者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现行法律制度不足以对其提供保护。出于避免“锁定效应”和应对“冷启动”问题的需要,亦宜赋予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
关键词:
消费者评价数据
财产利益
表达自由
数据可携带权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7期
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张忠民
摘要:
气候变化诉讼在学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与气候变化应对关联的诉讼;狭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直接提出应对气候变化诉求的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汇交易诉讼、能源替代诉讼等气候变化应对的关联诉讼,也出现了“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前者数量多、涉及案由众多;后者数量少且审理艰难,本质原因在于现有的环境诉讼模式无法为此类新型案件提供坚实支撑。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理论派生、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专门救济环境公益、应对环境风险,是现有环境司法框架内与“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最为匹配的方式。构建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一方面应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扩展其适用范围、界定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优化预防性责任的承担方式,另一方面应完善专门的气候变化诉讼案由规定、研究相应的诉讼规则。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利益
环境风险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
谢鸿飞
摘要:
迄今为止,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之诉在国际上尚无成功先例,尤其是损害赔偿之诉。气候变化侵权并非环境污染行为,但可能构成生态破坏行为。其责任成立面临受害人与加害人的确定、排放者的注意义务、排放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重大法律技术障碍,但通过革新侵权法理论(如运用公司社会责任和类推危险责任)可确定碳排放者违反了注意义务,诉诸气候科学的归因研究成果和风险显著增加可判定因果关系理论,且通过比例责任可合理分配碳排放者的侵权责任。气候侵权的责任方式以预防性方式为主,并可使用责令采用新技术等责任方式。在国际社会达成相关共识之前,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政治和经济特性决定了它几乎不可能为各国司法承认。设立补偿基金和提起公法诉讼等可扩大对气候变化受害人的救济。
关键词:
气候变化
碳排放行为
气候诉讼
气候变化侵权
气候正义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实证意义
杜群
摘要:
广义气候变化诉讼实践在实体法上“助产”《巴黎协定》等气候变化国际法规则,后者也“反哺”着前者。《巴黎协定》为气候变化诉讼铺设了实证逻辑基础,其温控量化目标条款明确了气候变化诉讼客体,其国家自主贡献规则化解了政治问题的分权原则。《巴黎协定》展现出的实体法规范功能——拓展气候变化法律依据和气候变化因果关系原则的既定化,推动了2015年以后气候变化诉讼向核心主题实证嬗变。我国应依循公法、私法和交叉协同三条路径发展狭义气候变化诉讼。
关键词:
全球气候治理
气候变化诉讼
《巴黎协定》
实证逻辑
国家自主贡献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7期
数字的法律意义
何柏生
摘要:
数字是解释法律现象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它能给法律文化带来新的解读视角。早期的法律文化充满了神秘数字,许多法律制度的形成都与数字有关。而在司法过程中,众多的证据,在司法人员心目中都变成了不同的数字,对案件的判定变成了对数字的加减。由于数字化带来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所以,数字正义有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数字民主开启了民主的新形式,挑战了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大数据中的“数据”既包括数字也包括符号、文字、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这些数字以外的数据也是可以计算数据量的,而数据量就是数字。在大数据时代,需要开放法律数据,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要挖掘法律数据的潜在价值,把昔日无用的法律数据转变为有用的法律数据。在数字时代,量化方法越来越多,从前一些不可量化的法律现象现在变得可以量化,预示着数字时代许多法律问题将会顺利解决。
关键词:
数字
大数据
数字正义
数字民主
法律意义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7期
论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化
段厚省
屠琳舒
摘要:
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已历经数年,“网上案件网上审”的初期功能也已基本实现。随着全国法院信息化的推进和在线诉讼的普及,互联网法院由此开始面临转型升级与功能进化的压力。未来可赋予互联网法院专门法院的地位,同时对专门法院的内涵进行扩张解释,纳入功能专门化类型,将互联网法院界定为专门探索法院。此举可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的积极作用,化解改革创新与法律系统稳定性之间的张力,遏制各地各级各类法院偏离审判业务的创新冲动对法律系统稳定国民行为预期之功能的破坏,谨慎实现法律系统的自我再生产。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在线诉讼
专门化
探索功能
组织架构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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