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之必要性 被引量:32
On the Necessity of Incorporating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into Litigious scope
中文题名:析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之必要性
作者:马怀德
第一作者:马怀德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
年份:2001
期号:10
起止页码:12-15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监督;审查;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趋严重,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在国家赔偿方面,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挤"的原则.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88362);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