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涉及原告利益的行政机关会议纪要应予公开
作者:马国贤 马良骥
第一作者:马国贤
机构:[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0
期号:8
起止页码:47-5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纪要;利益;原告;调整范围;信息范围;权利义务;
摘要:【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但如果该纪要内容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对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答复。在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仅以该信息属于限制阅读公文等为由不履行公开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类号:D63[国家行政管理]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