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1
- 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新课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被引量:23收藏
- 作者:胡建淼 马良骥
- 机构:浙江大学法学院
- 来源:《科学学研究》 2005年6期
- 关键词:行政法学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比较 信息技术
- 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我们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各种新技术被应用于政府的日常工作中,一方面它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却带来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和公民隐私权受侵害的问题.个人信息的保护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经有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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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管理与信息公开之法理基础被引量:19收藏
- 作者:胡建淼 马良骥
- 机构: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 来源:《法学论坛》 2005年4期
- 关键词:政府管理 行政信息公开 法律基础
- 摘要:政府管理要达到"善治"的标准就必须使政府的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即政府应将行政信息公开,这是政府的一项义务.行政信息之所以要公开,因为它是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公开行政信息更是正当程序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WT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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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被引量:3收藏
- 作者:马良骥
- 机构:浙江大学法学院
-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4期
- 关键词:中国政府 信息公开 法制理论 实践与问题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宏观上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和公民的知情权,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中国理论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理论研究越来越关注,有民主说、程序说、国际法说、人权说等学说的出现。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始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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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中的既判力及司法实践被引量:3收藏
- 作者:马良骥
- 机构: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 来源:《河北法学》 2002年B11期
- 关键词:既判力理论 司法实践 行政诉讼法 诉讼法学 法域 民事诉讼法 范围 中国 课题 试探
- 摘要:既判力理论是诉讼法学中非常重要的课题,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此的研究却是刚刚起步。在总结借鉴民事诉讼法和外法域行政诉讼诉讼既判力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既判力的理论问题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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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认定被引量:2收藏
- 作者:马惟菁 马良骥
- 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来源:《人民司法》 2012年6期
- 关键词: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 城市建设投资 备忘录 行政机关 前提条件 公开信息 申请人 利害关系 重大事项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申请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实施办法的情形下,下级行政机关如认为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应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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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原告利益的行政机关会议纪要应予公开被引量:1收藏
- 作者:马国贤 马良骥
- 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来源:《人民司法》 2010年8期
-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 纪要 利益 原告 调整范围 信息范围 权利义务
- 摘要:【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但如果该纪要内容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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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依合同拆除房屋的性质被引量:1收藏
- 作者:马良骥
- 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来源:《人民司法》 2013年24期
- 关键词: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 徐益 上诉人 合同订立 行政诉讼法 邮寄送达 驳回上诉 宁波市鄞州
- 摘要: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仅凭与相对人达成的拆迁协议,而主张其拆除相对人房屋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拆除房屋的行为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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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进一步推进案例指导工作被引量:0收藏
- 作者:江勇 马良骥
- 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来源:《法律适用》 2012年7期
- 关键词:案例指导 司法裁判 负面报道 网络环境 最高法院 许霆案 过路费
- 摘要:一、对案例指导的再认识 近年来.媒体有关司法的负面报道明显增多,这些报道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网络环境下常能迅速传遍全国,形成全国性的公共热点。例如,“许霆案”、“彭宇窠”、“李昌奎案”、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等,甚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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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性补正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引量:0收藏
- 作者:惠忆 马良骥
- 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来源:《人民司法》 2013年4期
- 关键词:行政复议 上诉人 裁判要旨 行为违法 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法 驳回上诉 程序处理 复议决定 行政案
- 摘要:<正>【裁判要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对行政机关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行为亦应予指正。■案号一审:(2012)浙杭行初字第29号二审:(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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