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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补正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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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程序性补正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作者:惠忆 马良骥

第一作者:惠忆

机构:[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54-5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行政复议;上诉人;裁判要旨;行为违法;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法;驳回上诉;程序处理;复议决定;行政案;

摘要:<正>【裁判要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对行政机关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行为亦应予指正。■案号一审:(2012)浙杭行初字第29号二审:(2012)浙行终字第98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兴等13人。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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